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12日)
第 20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已註冊自願減量專案:
一、專案計畫書中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自願減量專案於通過註冊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實施專案措施。
三、自願減量專案計入期內,其專案措施於其他國際機制中重複註冊且取得額度。
四、該專案措施之實施違反現行相關法規。
五、申請自願減量專案之事業已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