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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12日)
第 21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註銷已核發之減量額度,必要時並得廢止專案:
一、監測報告書中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其減量成效經證明未實際發生,或違反現行相關法規。
三、自願減量專案計入期內,其專案措施於其他國際機制取得減量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