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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12日)
第 3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為取得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應自行或共同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檢具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審定公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之專案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冊,經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於執行完成提出監測報告及相關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具實際減量成效後取得減量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