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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12日)
第 5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申請抵換專案取得註冊者,得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二年內,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願減量專案:
一、抵換專案計畫書。
二、審查通過抵換專案之證明文件。
三、減量額度申請情形。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事業或各級政府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申請抵換專案尚未通過註冊者,免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資料。

第一項抵換專案之執行現況涉及專案活動、預期減量成效、監測方法或計入期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