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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12日)
第 6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聯合共同提出及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應由共同合作之事業或各級政府擇一代表,依本辦法提出申請,並得依其約定分配取得減量額度。

前項代表應於申請註冊自願減量專案時,檢具共同合作之事業或政府全體署名經公證之合約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於專案計畫書載明減量額度之約定分配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