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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12日)
第 7 條
自願減量專案之計入期,依專案類型於申請註冊階段選擇展延型或固定型,於通過註冊後始得起算,其年限規定如下:
一、移除類型專案:
(一)展延型:以二十年為限,最多得展延二次,每次展延以十年為限。
(二)固定型:以三十年為限。
二、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專案:
(一)展延型:以五年為限,最多得展延二次,每次展延以五年為限。
(二)固定型:以十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