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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第 三 章 罰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31 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鑑定者,處規避、妨礙或拒絕之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執行檢查或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