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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 99年03月11日)
第 16 條
前條所定之改善完成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噪音發生源狀況說明及其構造、位置(含陳情戶位置或量測點)。
二、改善前噪音量測結果及其成因分析、影響程度。
三、所採取相關噪音防制措施內容說明。其中有關之噪音防制設施,應記載其位置、規模及功能等設計圖說。
四、採取噪音防制措施之改善功效。
五、完成安裝之噪音防制設施相片資料。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