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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 99年03月11日)
第 5 條
違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或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鑑定者,由違規行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