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二、音量:以分貝(dB(A ))為單位,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量值。
三、背景音量:指除測量音源以外之音量。
四、周界:指場所或設施所管理或使用之界線。其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五、時段區分:
(一)日間:指各類管制區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一時。
(三)夜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六、均能音量:指特定時段內所測得音量之能量平均值。20Hz 至 20kHz之均能音量以Leq表示;20Hz至200Hz之均能音量以Leq,LF表示;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
(二)
七、最大音量(Lmax):測量期間中測得最大音量之數值。
八、複合音量:指欲測量地點之音量由二個以上設施所產生並合成之音量。
九、週期性變動:指音量產生之時間週期大致一定。
十、間歇性變動:指音量產生之週期不規則。
十一、百分率音壓位準(Lx):顯示測量噪音期間 x%比例時間,其噪音值大於或等於該位準。
十二、工廠(場):指具有以人工或機械製造、加工或修理性質之場所。
十三、娛樂場所、營業場所:指具有營業行為之商業、休閒、餐飲或消費之場所。
十四、營建工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施及改變自然環境之施工行為。
十五、擴音設施:具有接收音源音量裝置(含可外接麥克風、收音器之功能)及音量擴大功能之設備或設施。
十六、整體音量:指包含欲測量音源音量及背景音量之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