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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 113年01月30日)
第 15 條
申請人進口國外使用中機動車輛,應逐車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
一、該機動車輛完(免)稅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二、測定報告。
三、機動車輛出廠證明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