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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 113年01月30日)
第 1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明: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
二、依第十三條規定新車抽驗經判定不合格。
三、使用合格證明申請驗證核可有虛偽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