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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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 113年01月30日)
第 21 條
依本辦法執行噪音檢驗測定之人員,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書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