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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 113年01月30日)
第 8 條
申請人修改車型組部分資料且繼續使用原車型組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修改。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得核發修改之合格證明:
一、修改前後車型之比較資料。
二、證明影響噪音有關項目均相同。
三、具有相同噪音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