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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音量標準  ( 99年01月21日)
第 2 條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及計算公式如下:
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二、道路:指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快速道路以外之公路法規定之省道、縣道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主要道路、次要道路。
三、道路邊地區:距離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邊緣三十公尺以內或距離寬度未滿八公尺之道路邊緣十五公尺以內之地區。
四、航空噪音防制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干擾情形所劃定之防制區。
五、時段區分:
(一)日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三)夜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六、音量單位:分貝(dB(A )),A 指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定值。
七、均能音量(Leq) :指特定時段內所測得環境音量之能量平均值,其計算公式如下:
八、航空噪音日夜音量(DNL) :用於評估航空噪音量之指標,其計算公式如下:
九、全年航空噪音日夜音量:用於評估航空噪音量之指標,其計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