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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 109年08月05日)
第 10 條
各類噪音管制區之公告,應以文字或圖例表示,以圖例表示者,其顏色標示第一類為淺藍色系,第二類為淺綠色系,第三類為淺黃色系,第四類為淺紅色系,並應於邊界加註文字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