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 109年08月05日)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後,應每二年檢討公告之。但有特殊情形,得提前或延後一年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