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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 109年08月05日)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進行噪音管制區劃分之粗分類原則如下:
一、轄境內屬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風景區、保護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文教區、學校用地、行政區、農業區、水岸發展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商業區、漁業區。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工業區、倉庫區。
二、轄境內屬實施區域計畫地區者: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丙種建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甲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農牧用地。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乙種建築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丁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墳墓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交通用地。

都市計畫地區之其他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區域計畫地區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其他用地,依其用途別及噪音現況,劃定噪音管制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