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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三 章 防治措施 ( 107年06月13日)
第 21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