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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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三 章 防治措施
( 107年06月13日)
第 25 條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理之。
前項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建造、管理及清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屬預鑄式者,其製造、審定、登記及查驗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