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6月13日)
第 55 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認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規定逕命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