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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6月13日)
第 57 條
本法所定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之按次處罰,其限期改善或補正之期限、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令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