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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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二 章 基本措施
( 107年06月13日)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前項之水區劃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劃定水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商水體用途相關單位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