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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6月13日)
第 63-1 條
事業應將依前條第一項所提出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頁供民眾查詢。

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審查時,應給予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於主管機關完成審查前表示意見,作為主管機關審查時之參考;於會議後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公開登載於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