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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7年06月13日)
第 71-1 條
為保全前條主管機關代為清理之債權、違反本法規定所裁處之罰鍰及第六十六條之二追繳所得利益之履行,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