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7年06月13日)
第 71 條
地面水體發生污染事件,主管機關應令污染行為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主管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

前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