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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罰則 ( 95年01月27日)
第 19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六條或前條規定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