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罰則 ( 95年01月27日)
第 21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