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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罰則 ( 95年01月27日)
第 24 條
飲用水水質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禁止供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