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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罰則 ( 95年01月27日)
第 26 條
本條例所定之處罰,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