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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95年01月27日)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設備,指依自來水法規定之設備、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