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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 95年07月07日)
第 4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及其負責人。
二、飲用水設備維護單位或其維護人員。
三、飲用水設備之濾材或濾心定期清洗、更換及管線消毒等維護說明。
四、飲用水設備水質處理或消毒所使用藥劑之種類、用量及名稱。
五、水質檢驗項目及頻率。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