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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31日)
第 2 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

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