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五 章 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 ( 112年05月31日)
第 23 條
從事海洋棄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實施海洋棄置作業程序與許可內容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