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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31日)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

本法所稱協助執行機關,指協助辦理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之軍事、海關或其他相關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