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31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