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113年02月01日)
第 11 條
各類港口管理機關與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辦理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公布前一年之檢測結果。但軍港部分得僅提供檢測結果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