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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113年02月01日)
第 16 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第一項規定所採取之措施,其內容如下:
一、提供發生海洋污染之相關設施或船體之詳細構造圖、設備、管線及裝載貨物、油量分布圖等。
二、派遣熟悉發生污染設施之操作維護人員或船舶艙面、輪機人員、加油人員處理應變,並參與各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
三、污染應變人員編組、設備之協調、調派。
四、污染物或油之圍堵、清除、回收、處置措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採取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