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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113年02月01日)
第 19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探採或輸送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探採、輸送方式、輸送開始與完成時間、油種類與總量、船舶名稱、編號、噸數及國籍。
二、海洋設施內含油殘留物總量及處理方法。
三、其他事故排洩者,應記載排洩時間、油種類、估計量、排出狀況及原因。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轉陳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