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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113年02月01日)
第 20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排放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排放時間、地點、方式及排放物種類或成分。
二、排放物性質。
三、排放物數量或濃度。
四、處理過程。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轉陳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