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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 91年03月06日)
第 3 條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之污染物有嚴重影響海域水質者;應以污染物之回收為優先,並儘速採取污染源控制、污染物之圍堵,以防止污染擴散,使用之方式及工具應防止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