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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 91年03月06日)
第 5 條
海洋環境油污染之清除處理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使用油分散劑:
一、油污染有造成鳥類、海中生物、生態敏感帶、海灘損害之虞時。
二、對岸邊設施有造成危害之虞時。
三、其他經評估需使用之情況。

前項油分散劑之使用應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