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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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 91年03月06日)
第 6 條
於非亂流水域之海洋環境發生大量油污染,無法及時有效回收時,得先行圍堵油污染之範圍,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規定,以現場燃燒法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