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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 91年03月06日)
第 7 條
海洋環境中之潮間帶地區,因其性質特殊,油污染清除處理,除考量自然復育方式外,應依潮間帶地區之特性,優先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潮間帶地區屬沙灘者:
(一)油污凝集後將油塊及沾附油污之沙,以人工或機械方式挖除,挖除之油塊及沾附油污之沙,應妥善處理避免二次污染。
(二)沾附少量油污之沙,得以水沖洗,再以吸油棉等物質吸附油污或以油分散劑處理。
(三)前款油分散劑之使用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二、潮間帶地區屬砂礫者:
(一)沾附於砂礫上層之油污染清除得以人工或機械方式挖除,挖除之油塊及沾附油污之砂礫,應妥善處理避免二次污染。
(二)沾附油污之砂礫灘若因波浪衝擊,致油污有滲入較深處之虞時,油污染之清除處理得於漲落潮間以油分散劑處理。
(三)前款油分散劑之使用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三、潮間帶地區屬溼地者:
四、潮間帶地區屬潟湖者:
五、潮間帶地區屬珊瑚礁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