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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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處理標準
( 95年10月16日)
第 23 條
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同一水措方法者,應共同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行二種以上水措方法者,應同時檢具各該水措方法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