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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辦法  ( 101年12月10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於審查前條各款申請案件時,經通知補正者,不另收審查費。

申請案件經駁回後,申請人重為申請者,應依前條各款規定繳納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