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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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涉及軍事事務檢查鑑定辦法
( 112年12月25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依前條規定進入軍事機關進行海洋污染事項檢查、鑑定,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該管軍事機關為之。
檢查或鑑定之機關與人員對於受檢軍事機關之軍事機密,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