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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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涉及軍事事務檢查鑑定辦法
( 112年12月25日)
第 5 條
海洋污染物之檢查或鑑定,其採樣及檢驗測定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為之。方法未公告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方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