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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 92年05月21日)
第 10 條
各級漁業主管機關辦理人工魚礁區之效益調查及評估時,應會同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效益調查及評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投設後之礁體分布實況調查及評估。
二、人工魚礁區海域生態調查及影響評估。
三、整體效益調查及評估。

地方漁業主管機關辦理人工魚礁區效益調查及評估,應將其結果報請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