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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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 92年05月21日)
第 11 條
公私場所進行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之投設,致嚴重污染海域或有嚴重污染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